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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千瓦时0.3949元!山东燃煤发电实行“基准价+上下浮动”

发布时间:2019-12-31    作者:   来源:

12月30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山东取消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山东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2020年暂不上浮)、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具体标准为:基准价每千瓦时0.3949元(含税,下同),最高上浮价格0.4344元(上浮10%),最低下浮价格0.3357元(下浮15%)。

  《方案》提出,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的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和线损,下同)、政府性基金,不再执行目录电价。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用户用电价格,继续执行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农业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电价,确保价格水平稳定。

  结合山东电力体制改革进程,《方案》配套了五项改革政策:一是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补贴政策;二是稳定承担国产化任务的核电机组上网电价政策;三是实行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两部制电价政策;四是完善燃煤自备电厂价格政策;五是探索制定电力市场燃煤机组容量补偿政策。

  其中,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承担部分,由按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结算,调整为按基准价结算。对承担AP1000自主化依托工程的山东核电有限公司海阳一期项目,2021年底之前设计利用小时以内电量上网电价,继续按照每千瓦时0.4151元标准执行。对供暖季正常运行、非供暖季关停、环保设施全部验收合格、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执行两部制电价,即:非供暖季关停期间执行容量电价,其他时间按电量电价执行。

  为确保山东改革工作平稳实施,《方案》制定了五项保障措施:一是建立电力市场监管机制;二是建立电力市场价格监测和风险防范机制;三是建立政策性交叉补贴定期测算机制;四是健全辅助服务电价形成机制;五是逐步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规模。

  初步测算,2020年山东电网居民、农业,以及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工商业用户优先购电计划在1700亿千瓦时左右;燃煤、可再生等发电企业优先发电计划在2500亿千瓦时左右,发电计划大于用电计划,市场化改革后非市场化用户电价具备保持基本稳定的基础。同时,2020年工商业用户电费负担进一步减轻。实施“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2020年只下浮,不上浮,确保工商业平均电价只降不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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