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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 全省企业每月将省1.2亿元

发布时间:2020-02-11    作者:   来源:

为缓解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压力,助力企业勇渡难关,2月10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一是对暂不能开工复工企业,申请用电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以及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的,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企业可根据需要随时办理,并且电网企业对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企业可追溯减免时间。

  二是对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以上部分按实计收电费,暂停执行“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的电价政策。

  三是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可免于缴纳每千伏安50-200元标准不等的高可靠性供电费。

  据介绍,上述政策出台后,初步测算全省企业每月可减轻电费负担1.2亿元,可一定程度上缓其在解特殊时期的经营压力。

  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0〕9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缓解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规定,现将我省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对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由电网企业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二、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以上部分按实计收电费,暂停执行“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的电价政策。

  三、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根据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现就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三、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请你公司细化落实相关电价政策,主动向用户宣传告知,做好用户申请受理、办理减免等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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